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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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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党课心得大全,党课总结大全,党课教案,http://www.qingsong8.com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下),
  1.公文用纸。国务院《办法》规定:“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A4型(210mm× 297mm),左侧装订。”而原国务院办公厅的《办法》规定,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这是两者的一个明显区别。因此,在收文时要严格把握,按照国务院《办法》执行。
  2.公文要素。原国务院办公厅的《办法》规定,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而国务院《办法》增加了“保密期限”。如果收文是涉密文件而没有保密期限,应按不规范文件退回送文单位。同时,“请示”文种要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这也是收文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另外,在签发、用印等方面也有不同,收文时都要一并注意。
  此外,还要注意审查公文文种是否正确,行文是否符合规则,需协商、会签的公文是否履行必须的手续。如果收文不符合行文规则,格式不规范,用纸不符合标准,要及时退回文件呈报部门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拟办是指秘书人员对来文应由那位领导审批,那一部门承办,以及承办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项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供领导同志批办时参考的工作程序。需要拟办的文件主要有三种:上级机关主送本机关并需要贯彻落实的文件;本机关所属部门或下级机关主送本机关的请示性文件;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主送本机关需要答复的文件。对于拟办的公文,办公厅(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重要公文应当先送机关分管业务负责人批示,再按批示意见办理。一般性公文,可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国务院《办法》还规定,“原则上不办理越级上报的公文”,这一点在收文办理中要注意。另外,有些重要的机密性较强的资料、刊物以及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主送本机关的情况报告虽然不需要办理,但也要提出分发意见,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分发。拟办的公文,需送负责人批示,即履行批办手续后,才可以办理。
  三、承办是收文办理的重点
  承办是指机关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对应办复的文件根据领导批办意见进行具体办理的工作,是文件处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具体解决问题的阶段。承办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反映一个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因此,承办工作是很重要的,秘书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承办部门要做好这项工作。
  首先,要认真研究文件内容和批办意见,弄清是否属于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其次,要弄清文件处理的时间要求,然后再按照轻重缓急进行落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倭。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返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这一点与原公文处理办法有所不同,原公文处理办法只是规定,“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两国务院办法明确规定,分歧意见如协商后不能取得~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第三,在仔细研究来文内容、要求和领导批办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办理。凡属自己承办范围内的文件,如有领导批示意见,可以根据领导批办意见办理。未经领导批办的公文,可以遵循有关的方针、政策的精神、有关规定或惯例等进行办理。凡领导批办意见中明确提出由某部门牵头承办的,牵头部门要先准备好处理意见,邀请协办部门会商会签,再由牵头部门负责将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归纳整理,报领导审批。如有分歧,应报送领导裁决,或接领导意见再次会商,取得处理结果。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要做到及时、认真、审慎、负责,并须报请一定层次的领导人审核同意后才能答复送文机关或来文机关。需要说明的是,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是代表一定的机关和部门的,决不能以个人名义答复问题。
  另外,为了加快文件处理速度,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对于送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催办工作一般由负责文件处理工作的秘书人员承担,也可以配备专职的催办人员。同时,要建立健全催办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从制度上保证催办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到逐级负责,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办,使催办工作落到实处。其范围主要是:上级机关主送本机关并需要具体实施、贯彻执行的文件;所属部门及下级机关主进本机关的请示及其他需要办理的文件;平行或不相隶属机关发来商洽、征询事务需办理或答复的函件。文件催办方法主要是电话催办、发函催办、登门催办、请承办部门来人汇报等。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按照《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收文办理中,除周知性公文外,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发文机关反馈办理结果。反馈通常由秘书部门承担,但有些承办件也可依据领导同志的指示或经秘书部门同意后直接反馈。

  第七讲  公文归档

   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章,专门就公文归档问题作了规定。《办法》第七章共六条,分别就及时立卷、归档、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利用;联合办理公文的归档;兼职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的归档;确定保管期限;公文用纸和字迹材料六个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新《办法》与 1993年颁布的《办法》第六章相比,内容上除了把公文销毁内容归入第八章“公文管理”而外,其他方面并无大的改变。为了便于大家在工作中更好地把握《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公文归档工作,下面就公文归档方面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一些说明。
  一、公文立卷归档的范围
  公文立卷归档的范围是指需要立卷归档的公文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公文立卷归档的范围是:
  (1)本机关发文。本机关对外的正式发文,如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2)本机关收文。包括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机关主管业务有关的各类公文;下级机关报送的各种报告、请示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
  在准确掌握公文立卷归档的范围的同时,还要准确把握不归档的公文范围,这样既有助于保证档案的精确性,又便于档案的有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不应当立卷归档的公文材料包括:(1)重份文件。同一份文件,除特别重要的文件可保留多份外,其它的只需保留一份。(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3)未成文的草稿和一般性文件的修改稿。(4)与本机关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5)内容被其它文件包括了的文件材料。对于不需要立卷的文件资料应及时销毁或移交印发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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