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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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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文规则对于文件的质量和高效运转,保证行政公文发挥作用至关重要。在拟制文稿中要严格遵守,文秘部门在核稿中要从严掌握,领导同志要带头执行。

  第五讲  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是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体实现领导和开展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发文办理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影响机关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国务院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理》(以下简称《公文处理办法》),将原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公文处理办法》第五章“公文办理”分为发文办理和收文办理两章表述。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有:第二条明确了“发文办理是指以
  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草拟公文的要求,并增加了(三)、(四)两款内容;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签发要求;第二十九条增加了公文正式印制前应当进行复核的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在修订《公文处理办法》过程中,曾先后两次征求了各省市区政府办公厅的意见。从上述新增加的条款内容看,有利于解决过去在发文办理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比原《公文处理办法》更具体、更规范、更具操作性。为了贯彻实施好《公文处理办法》,提高发文办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下面就发文办理各个环节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及有关程序性工作,作些介绍,供参考。
  一、草拟公文。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草拟公文应当做到的方面归纳了九款内容,不再—一赘述。在省政府办公厅办理上行文和平行文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草拟公文方面主要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使用文种不当;二是行文目的不够明确,原因不够充足,依据的政策不够全面或不准确。比如,一些已经停止执行的文件或政策有时还作为行文依据;三是引文、结构层次序数、计量单位和数字应用等不够规范等。
  针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在草拟公文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认真学习与研究有关的政策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机关文秘人员在接受一项具体的写作任务后,首先应该翻阅上级的有关文件,学习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深入理解其精神实质和政策界限。并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有效地贯彻上级精神,正确地提出执行的具体措
  施和办法,确保草拟的公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公文处理办法》还特别强调“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这就要求我们在草拟公文时,要充分阐述提出“新政策、规定”的目的、原因以及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做到有理有据,又符合实际。
  (二)要认真领会机关领导的意图。
  公文是为解决具体问题而制发的。机关领导决定撰写某一文稿或是制定某一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要求,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因此,公文草拟者要结合本机关、本单位的实际,将上级某项政策、精神加以具体化,十分重要的途径就是要认真领会领导的意图。领会领导意图,具体说来,就是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1.机关领导布置这个写作任务的目的、背景是什么?
  2.机关领导要求在文稿中提出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
  3.机关领导对文稿的内容提出了什么要求?
  4.机关领导对文稿的文种有什么要求?
  5.受文对象是谁?
  6.受文对象曾提出过什么问题?发文者的态度和意见是什么?
  如果在动笔之前,能够把这些问题准确地理解和掌握,那么,我们所撰写的文稿就有可能较好地体现机关领导的写作意图。
  对领导意图,凡属正确的要坚决执行,不完善的要补或诚恳地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努力做到既是秘书,又是参谋。但是,要注意把握好角色,从属性、服务性是机关文秘工作者的本份,若有异议,只能提出建议,不能擅作决定,也不能以自己的看法代替领导意图。
  (三)要正确使用文种。
  《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款规定:“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各级政府办公部门,特别是草拟公文的同志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特点、要求已在第二讲“公文种类’中作了介绍,不再重述。
  (四)引文、结构层次序数、计量单位、数字、紧急程度等一定要规范。
  《公文处理办法》对这些方面均有明确的规范要求,但实际执行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公文中只引文号,不引标题,或标题文号倒引;层次序数混乱,不知是哪一条哪一款;计量单位习惯于用“斤”,而不用“公斤”;数字应用前后不一,或该用阿拉伯数码的却用汉字;公文的紧急程度随意等等。这些都是草拟公文中的最基本、最常识性的问题,只要认真学习《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都可以解决。希望各级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者认真学习,认真对待,以提高公文的质量,保持公文的严肃性。
  二、公文涉及内容的协调
  《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拟制公文过程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了协商要求。提出“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这在发文办理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从我们办理公文中发现,有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公文虽然进行了协商,也经过会签,但还不成熟。或会签部门本身就没有达成统一认识,或会签人不是主要负责人,会签意见不能代表部门的意见。致使在讨论决定地区或部门报送省政府的有些事项时,部门间出现新的分歧、新的意见,各唱各的调,难以决断。或发出的公文不能够顺利地执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拟制公文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拟文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待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文,决不能擅自行文。
  (二)如有分歧意见,拟文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确保协调结果能代表部门的意见。
  (三)经过协调仍无法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要实事求是地列明各方理据,并经各方的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决。
  (四)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以大局为重,不能只顾部门利益。如上级机关一旦裁定,就要坚决服从,认真执行,自觉维护公文的权威性,保证公文的执行效用。
  三、公交审核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需经办公厅(室)进行审核。负责核稿的人员,必依据《公文处理办法》和《细则》,坚持实事求是、执行政策、精减、高效、精益求精的原则,及时审核,严格把关。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恰当。
  (二)政策。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发文办理的有关要求;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有无依据、有无说明,是否切实可行;与本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有无矛盾;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分歧意见是否一致,会签单位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
  (三)格式。是否符合《公文处理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文种是否恰当;文稿结构是否符合公文写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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