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有关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的调查报告》中有这样的描述:由省级政府设立和收取的公用设施配套费只适用于城市范围,但一些地方却以各种名目向农民收取上述费用。我省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都有明确规定,对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既缺少投入,又对如此高的收费放任不管,农民的负担怎么减轻得了。
三、几点建议
㈠加强政策研究,规范村级组织收费。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制定合理的价格收费政策,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加强涉及农民建房各项价格和收费的政策研究,规范村级组织收费行为。
㈡加强对宅基地监督管理。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真正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定点丈量打桩放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避免事后一罚了之的做法。
㈢加大执法力度。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行为屡屡发生,与以往缺乏有力制约措施不无关系。一句“村民自治”,使我们的监管失去威力,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以乱收费形式表现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价格监管部门应加以惩处,以维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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