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非农业用地,除农民农业用地外,其他占地均应依法征税,有效遏制滥占土地行为。二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与国内纳税人一视同仁。三是提高税额,国家规定基本幅度标准,具体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
8.农业税。一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合而为一,统称为农牧业税,颁布新的农牧业税法,对有农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取得的农牧业收入课税。二是农牧业税的负担以轻税政策为宜,税率设计在3%左右。三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可考虑改“实物税”为“货币税”或“货币税”、“实物税”并存。
9.车船使用税。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使用税,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
10.燃油税。将现有的车辆收费改为征税,以规范征管和降低成本。燃油税以油价为计税价格,税率可设计在50%左右。为照顾地方利益和便于征管,最好在销售环节征收,由销售者缴纳。
11.环境保护税。应将现有各种有关环境收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行为或污染物征收。主要包括对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和噪音等4种行为征收,纳税人为污染的制造者;为体现4种污染对生态环境的不同危害,可设计不同的税率,实行从量计征。
12.教育税。将现有的教育费附加、职工个人教育费和农村教育费改为教育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以1%左右为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3.取消一些税种,包括土地增值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屠宰税和筵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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