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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自查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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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大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大队把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工作之重,针对各个时期交通管理的重点及时开展了整治行动。
  1、整治了县城交通秩序。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对车辆乱停乱放、客运车辆沿街揽客、机动车乱鸣笛等违法行为灵活地进行了人性化处理,即以教育为主,一般不作处罚。我队仍然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对城区交通秩序进行了整治。一是警力到位。大队每天7:00—22:00派出警力坚持在城区15个小时的巡逻,真正做到了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二是整治到位。我们在随时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下,还按照县人大、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在城区定期开展了集中整治,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白玉方向客车长期不进站,在站外揽客这些本来属于交管所管理的问题进行了整治,在对车辆乱停乱放、出租车乱调头、乱鸣笛整治中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教育为主,收到了一定的效果。由于极少数驾驶人法制观念淡薄,仅教育无法触动灵魂,因而在县城交通秩序整治后反弹现象时有出现。
  2、加大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为了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队继续落实领导包客运企业,民警包客运车辆的安全监管责任制。大队成立了“领导包客运企业民警包客运车辆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350余台客运车辆逐台分到每一个民警进行交通安全监管,凡逢节假日民警都要深入到客运企业与承包的车辆车主、驾驶员进行安全谈话,坚持把客运安全做到车头、人头。
  3、加大农村交通秩序的整治。大队积极推行县、区、乡(镇)、村四级联动交通安全责任制,县政府还适时抽调交警、交管、农机等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分片区开展整治工作。切实把农村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到了乡镇,各乡镇把责任的落实与否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标准之一,并纳入了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让官帽和安全责任连在一起,从而调动了县级各职能部门、乡(镇)、村领导的积极性,在交通安全管理中各尽其责,出现了群防群治的良好格局。
  三、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普法教育机制不尽合理,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深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上,缺乏全民性,没有达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的目的。主要表现在相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行动还不够到位,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的意识还不够到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新的法规实施以来,只有公安交警等主管部门组织了宣传活动,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对宣传贯彻法律认识跟不上,没有很好履行职责,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学生对新的法规只局限在知道有这一部法律,对具体内容知之甚少,给执法人员查处和严格执法带来了困难。
    (二)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滞后,管理手段现代化水平低。目前,县域经济发展迅猛,城乡道路四通八达,道路安全设施建设相对缓慢,管控手段落后。主要表现为部分道路尤其是县乡道路交通标志缺失,城区交通标志尚不完备,交通要道和重点路段的电子监控系统没有建立。管控手段和方式落后,失管漏控路段事故多发,给侦破、查处案件,追究认定责任带来难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但在贯彻执行时,往往是某一执法主体或单个执法部门在单打独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有效地形成合力,削弱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制约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交警执法难度大。新法规出台一年来,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良好的遵法、守法氛围。一些特种车(军、警、急救、抢险等)因自身的特殊性,驾驶人员不依法驾车行驶,有的单位特别是有行政或执法权的职能部门,驾驶人员特权思想严重,违法行驶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人一旦被处罚,不是态度蛮横,就是四处托人、找关系,要求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出租车、非法营运车(摩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个人利益或行驶方便,往往不顾行车安全,违法驾驶、违法停靠、随意调头、强行挤占机动车道等现象严重。这部分人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加之法律意识淡薄,经济实力相对较低,对交通事故赔偿能力较弱,违法后不愿接受处罚,蛮横阻挠有关人员执法,致使道路交通执法人员产生畏难情绪,放松管理,造成依法处罚不力,从而使这些车辆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极大隐患。农用车辆普遍存在手续不全,驾驶人员技术欠缺,违章驾驶、违法上路行驶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这些车辆管理权限不明确,往往是车辆未经检验,驾驶人员未取得合法驾驶证件,就上路行驶。新法出台后,按照有关规定,农机部门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手续,但有关部门和领导态度不坚决,行动缓慢。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交通法规体系有待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针对全国情况而设立,在总体上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规范,原则性、概括性较强。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究责等方面,规定不细,缺乏操作性。在相关的法规释义或细则没有出台情况下,部分违法人员有意规避法律,逃脱制裁。特别是新法中取消了主要责任人交纳交通事故押金条款,执法人员依法扣留车辆时限缩短,造成事故中受害方医治费用落实困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七十五、七十六、九十八条中,虽然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保险公司适用的保险法规与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相吻合,实现相应理赔十分困难。目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在百度中可以直接搜索到网络站前,各级政府相应的社会救助机制不完备,设立社会救助基金只停留在书面意义上。在这种状态下,极易使事故双方矛盾激化,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同时,部分公民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发生事故后,在双方既不愿接受执法人员调解,又不愿走法律诉讼渠道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执法者经常成为矛盾的焦点,对维护公安交警执法形象和保护自身安全都有十分重大影响。
  四、对深入宣传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建议
    (一)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道路交通安全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关系千家万户,政府应当担负起宣传教育的重任,将其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畴,制订规划,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建立机制,改进宣传方式方法,搞好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二)强化政府职能,理顺道路交通管理体制,落实责任制。为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配合不力,独家单干等问题。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对重点道路交通规划建设,各部门共同筹划,着重解决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在依法行政上,要发挥领导作用,推行过错问责制,避免有关职能部门推诿扯皮。对公路危险点、段或区域;事故易发或多发地点、段;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保护等等,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领导、责任、措施到位,查处追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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