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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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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www.qingsong8.com
  1、会员交纳的水费。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接受供水单位、乡下府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xx年10月13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灌溉管理制度
  一、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二、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的原则。
  三、每年灌溉前由用水组汇总统计各类作物种植面积。
  四、每轮期灌溉前由协会根据水管站下达的配水计划,向各用水组下达各组轮期配水计划,各用水组织根据农作物种植面积或农户人口数,制定本轮期农户用水计划。
  五、实行先交款后供水,先开票后放水原则,由供水单位实施。
  六、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
  七、科学调度,合理配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大水漫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八、认真做好渠道防汛安全工作。灌溉期各用水组必须派人巡提守水,分段把关,抢险堵口,实行行政区划负责制。
  九、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水量结算做到协会、用水组、用水户三方相符。严格执行水价,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
  十、遵守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留放水,不准在渠道管理范围内种植作物或采沙取土。
  十一、严格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者应由协会根据情节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奖惩制度
  一、本协会辖区内的灌溉工程遭到人为破坏,均应视其情节轻重由执委会作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罚款、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等处理。
  二、放水闸、节制闸等水工建筑物遭到人为损坏肇事者应在3日内修复,拒绝修复者处以500-2000元罚款,由协会收取并组织修复。
  三、偷水或抢水者罚款500-1000元。另,按已灌溉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3元水费。
  四、凡在渠道上任意扒口、拦水者按偷水行为论处,每次罚款500-1000元,并按已灌溉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3元水费。
  五、参与和协助偷水(抢水)事件者一律罚款500-1000元。
  六、对因配水不公而造成严重损坏会员利益的代表(管水员),罚款500—2000元。
  七、凡发生争、抢水事件,在用水组范围内的由用水组委员会处理,在用水组之间的由协会处理;发生打骂事件,报乡(镇)政府、村处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协会会员不得拖欠水费,拖欠者必须按月交纳5%的滞纳金,并限期交清。在交清水费前协会对其停止供水。
  九、协会通过的兴办或维修灌溉工程的集资分摊费用,每一个受益会员者必须足额交纳,对拒不交纳者,协会对其限制供水,直到停止供水。
  十、本协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水事纠纷,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十一、协会每年年终召开用水者户(会员)代表大会,对灌溉、工程管理、水费收缴成绩突出的用水组织和用水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本协会对爱护灌溉工程设施、按规定交纳水费、集资办水利等成绩突出的会员,随时表彰和奖励。
  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协会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主管财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二、本协会按良性运行原则,建立盈亏平衡成本核算体制。
  三、本协会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四、本协会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执委会成员兼任)或其授权人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
  五、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票据留存联作为入帐凭证及时入帐。
  六、按照财务主管部门要求,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盈亏、毁损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七、对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国家或上级供水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八、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财务报告。
  九、应将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凭证、帐薄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用水者协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地适用于本协会所用水组和用水户,每一个用水户有义务自觉地按时交纳水费。
  水费征收
  一、正常灌溉水费征收。水费征收单价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水价执行。
  二、超计划灌溉水费征收。以用水组为单位,凡是用水量超过计划分配指标的,按政府规定的加价标准收超计划灌溉水费(无此项规定的,协会不得擅自执行水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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