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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调研报告,
(二)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www.qingsong8.com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源头。司法机关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产生的,这个权力归根到底www.qingsong8.com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执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做好执法工作,必须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真心实意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政法干警应当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执法为民,服务社会,必须认真分清和妥善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息讼宁人,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
在政法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公仆意识,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执法,从人民群众最希望做的事情做起;带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办案,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个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坚决克服执法中的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
(三)树立严格执法的理念
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前提必须是树立宪法权威,遵循宪法原则,一切执法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只要执法理念中充分渗透了宪法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就有了基础和保证。法律的适用和对法律的解释都不得擅自超越宪法。
严格执法的前提是依照基本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开展执法活动。一是要通过理论学习,加深对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和把握。例如,认定罪与非罪不得与罪行法定原则相违背;量刑不得违背罪行相适应原则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诉讼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辩护权等。二是遵循法定程序和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必须严格区分执法、司法活动与行政活动的界限,保证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努力避免行政化倾向。三是要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旗帜鲜明地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治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的内容之一。要坚决反对执法、司法过程中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的需要,破坏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要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必须增强法律监督意识。要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不仅要加强法律监督,还要有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被监督对象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法律监督机关也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坚持自觉接受其他司法执法机关的制约,接受人大、人民群众和其他方面的监督。
(四)树立公正执法的理念
公正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期待和对法制社会的信心之所在,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目标追求。树立公正执法理念,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执法、司法实践中因为违反程序法而发生的许多错案、冤案已经给了我们许多深刻的教训,彻底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已刻不容缓。程序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更是防止、限制司法权被滥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并提供救济途径的重要机制,重视程序的价值,维护程序正义是法制进步、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二是要兼顾公正与效率的辨证统一。公正和效率是执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的有害无益。要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之间的关系,坚持质量第一,数量第二,把办案质量视为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坚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强调办案质量的基础上讲求办案数量,努力做到数量和质量齐驱并进。要充分考虑在当前改革深化、利益格局调整、矛盾纠纷增多、政法机关受理案件上升的趋势,充分运用多种司法手段,创新制度、机制,在保证质量效果的前提下繁简分流,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三是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协调。要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作用,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又要立足于稳定社会,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正确处理和合理兼顾国家、社会和公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树立多元平衡的价值观,摈弃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要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政策,突出打击重点,把打击的锋芒对准严重刑事犯罪,该严则严,该宽则宽。既要克服就案办案、关门办案、不注意发挥办案的社会效果的作法,也要克服放弃办案、离开政法机关职能搞服务的作法。坚持正确处理打击和预防、治标和治本的报辩证关系,防止因强调治本而不敢打击,也不能只顾打击而忽视抓源头治理,自觉地寓打击于预防之中,寓保护于打击之中。
(五)树立司法民主的理念
司法民主与司法专横是相对立的。当前倡导司法民主,着重要克服司法神秘主义。实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是促使政法工作走向民主化的很好形式,对于吸纳来自社会各界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培育执法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媒体监督的意识,保证司法权的运行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积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努力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促进司法民主的法制化走出了一条新路,为扩大司法民主提供了一个科学的全新模式。近年来,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对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排除干扰和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和认可。
(六)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
从总体上看,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加强人权保障的基本法律体系,并且从组织形式上也建立了相应的人权保障机制。但是,重义务、轻权利观念对人权保障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修订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政法工作涉及到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基本人权的限制与剥夺,更应当牢固树立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
加强刑事诉讼中对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一是要严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以及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加强对司法工作中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二是要从根本上消除部分执法、司法人员头脑中固存的“有罪推定”观念,防止随意抓人、伤害无辜。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三是要完善健全律师辩护、代理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坚决纠正违法限制或剥夺律师履行职责的权利的做法。四是要确立和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把以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排除在指控犯罪和定案的证据之外。五是要在执法中切实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格尊严,体现人文关怀,文明执法,防止扰民害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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