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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4.从正式文件、电报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非证明材料。
5.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件,属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议的人民来信。
6.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不应履行公文的行文、介绍信等。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参加各省、市、自治区人大、政协等机关召开的会议,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2.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抄送省政府、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各委、办、厅、局,各地、市、县送来的参阅文件、简报、情况反映,不应抄报或不必备案的文件材料。
2.越级抄送的,一般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3.各委、办、厅、局,各地、市抄报省政府备案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文件的查阅
(一)外单位人员查阅县团级文件,须持县团级单位介绍信到档案科查阅。
(二)外单位人员查阅地、师级文件,须持地、师级单位介绍信到档案科查阅。
(三)外单位人员查阅省、军级文件,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秘书长批准,方可查阅。
(四)各级绝密文件一般不扩大阅读范围,如因特殊情况非阅读不可的,需持单位介绍信,按其发放范围,由主管秘书长批准。
(五)办公厅机关各处室查阅文件,按其主管业务范围由档案科提供。
四、案卷的查阅
(一)对于案卷的查阅应从严控制,一般副本和资料能满足的就不动用案卷。
(二)查阅案卷一般只限于本机关领导和参与起草文件的有关人员;外单位确需查阅的,须持地级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目的、范围、内容、方法,由党、团员二人,在档案室共同查阅,不得带出档案室。
(三)爱护档案材料,查阅案卷时,不得污损、涂改、圈点、拆卷、抽页,不准摘抄或向外泄露查阅范围以外的内容。
五、会议文件的查阅
(一)查阅中央、国务院召开有关会议文件、材料,需持地、市级单位介绍信,绝密的经主管秘书长批准,机密的经主管处长批准。厅机关工作人员按主管业务范围提供。
(二)查阅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大型会议文件,须持单位介绍信。
(三)查阅小范围会议(包括省政府常务会议)文件,持单位介绍信,绝密的需经主管秘书长批准。
(四)省政府党组文件只限有关领导和厅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查阅,党组会议纪录,一般不予查阅,非查不可的,提出目的、范围、内容,可在档案室查阅。
六、资料的查阅
(一)查一般内部的、秘密的资料,持单位介绍信到档案科查阅。
(二)查党内的、密级较高的史料,持厅局级单位介绍信,必须由党员二人共同查阅。
(三)查省军级的资料,持厅局级单(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qingsong8.com查看)位介绍信,由党员二人,并经主管秘书长批准。
(四)查阅省政府党组会议纪录时,须经省政府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批准。
七、关于文件、资料的借阅
(一)省军级和绝密文件、资料一般不外借,只限在档案内阅读。确因工作需要非借不可的,经主管秘书长批准,时限不超过五天。
(二)一般县、团级文件、资料,凡符合查阅手续的,可借出,时限不得超过七天。
(三)借阅的文件、资料都得履行作出登记手续,按时退还。
(四)如摘抄可以解决问题的,尽量减少外借,以减少文件资料的磨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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