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凡未进行年度考核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晋级、增资等工作。
五、考核的组织机构
(一)**市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机关的考核工作。
(二)各部门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工作人员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组织人事机构承担。
(四)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方案;
2.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3.审核直接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4.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同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武装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负有组织、指导、监督、审核责任。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写出总结报告,并填写《**市机关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市机关考核人员名单》和《**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一式二份,于翌年3月底前,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各事业单位要填写《**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人员名单》(样式附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对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须附上材料,说明理由和处理意见,一并上报。经审核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六)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领导人员、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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