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跨省区或规模较大(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变更,须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1257号)的有关规定,由省中小企业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经批准,担保机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他担保机构的设立或变更,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控制风险的指导。对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违规操作的担保机构要加强监管。对财政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管。各担保机构务必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实现规范运作、良性发展。
(五)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分行、**银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在征得被评机构同意后,依法将信用等级和绩效向社会公布。
(六)本意见中涉及的省级相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督促、指导下级职能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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