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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工作意见,
区公安分局要加大对吸毒贩毒、卖淫嫖娼、非法采供血行为的查处力度,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宾馆饭店、咖啡馆、酒吧茶座、歌舞娱乐、美容美发、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相关人员的行为干预工作。
区人口计生委和区卫生局要利用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三级网络,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策略,在镇(街道)、社区、娱乐场所等地设立安全套自动售货机。
区卫生局、区妇联和区人口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在加强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产后保健及婴儿保健的基础上,建立综合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检测、治疗及关怀服务体系,探索符合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模式,有效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各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对医疗卫生人员和有关职业暴露人员进行培训,对有关职业易感环节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职业暴露人员因不规范操作、管理不善而感染艾滋病。要实行职业暴露报告制度,发生职业暴露后,必须迅速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四)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艾滋病疫情的监测,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我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全区艾滋病高危人群的基线调查,开展主动监测,对监管场所内的吸毒、卖淫、嫖娼人员和性病患者实施HIV检测;卫生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自愿咨询检测点,实施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各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要做好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发现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辖区艾滋病疫情。对于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病人和感染者管理,落实减免政策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164号文件)要求,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实行轻症病人分散随诊、上门服务,重症病人入住定点医院治疗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对感染者和病人咨询、医学访视、就医指导、医疗服务和家庭护理等工作,医疗机构负责做好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医学随访工作。属被拘留、劳改、劳教和羁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实行相对集中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四免一关怀”(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免费抗病毒治疗、免费阻断母婴传播、艾滋孤儿免费上学,关怀救助艾滋病家庭)政策,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社会关爱,消除歧视和社会恐慌,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艾滋病的感染者或病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防治能力
要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为契机,不断加强我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推动性病门诊规范化建设和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建设,改善防治工作条件,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区卫生局作为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导意识,积极为政府当好助手和参谋,加强队伍建设,把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热爱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充实到防治队伍中来,积极开展培养、培训工作,在全区建立起一支集艾滋病预防、健康教育、检验检测和临床医护为一体的专业防治队伍,切实提高我区在艾滋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和医疗救治等方面的能力。
(七)加大经费投入,保障防治经费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资机制,财政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必要的药品购置、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和患者救治的经费。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卫生部门要合理使用防治经费,注重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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