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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讲座讲稿,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实现,我国现行宪法和继续确认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就意味着: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行使对公民进行逮捕的决定权。
(1)逮捕公民的决定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
(2)逮捕公民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任何组织对公民实施拘禁、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在法律上是指公民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亦即作人的资格,是依附于人本身、与人身密不可分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等的总称。从道德上讲,人格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就是指作为一个正直的人,他的品德不容他人侮辱和诽谤,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人格受到尊重,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
人格尊严既为公民作人的起码资格,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我国的前三部宪法中对此却未给予确认和规定。现行宪法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 和参照外国宪法有关内容的基础上,第一次对这项基本权利进行了确认,它表明我国重视对公民的人格权的尊重,因而不失为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补充和发展。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居住和工作的重要场所,与人身自由是紧密相联的。因此,住宅不受侵犯也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和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强行侵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但是事与人违,个别时候,公民的住宅权屡遭侵犯,任意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事件时有发生。有览于此,我国在修改制定现行宪法时,将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的规定单列为一条并且具体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从而使公民的住宅权受到更好的保护。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现行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传递媒介,从发信人发出信息到收集人收到信息的全过程。通信是公民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是指公民有权通过通信的形式,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往,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公民在通信中所涉及的内容,非经通信人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偷听、偷看、涂改。
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也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自由权。
(五)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是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批评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意见;建议是指公民有权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就某项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看法;申请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或判决,认为有错误或不合法时,有向有关机关申明理由要求改正或者撤销;控告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指控和告诉,要求有关机关予以处理和制裁。检举与控告相同,但一般是由与事件无关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的。
宪法第41条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公民取得赔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六)社会经济权利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表明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规定劳动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从现行宪法开始的(过去的几部宪法只规定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谓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现行宪法之所以要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劳动不单纯是为了个人谋生,而且具有为建设国家作贡献的意义。因此,从国家对公民的角度来说,劳动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从公民对国家的关系来说,每个公民都应为建设国家出力,所以劳动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现行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其目的是为保护劳动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现行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4、物质帮助权
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此项权利的实现,国家将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一是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二是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三是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七)文化教育权利
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接受教育的范围很广阔,包括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中小学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等。公民受教育权是使公民文化素质得到提高和享受文化精神生活的必要条件。同时,公民受教育的程度亦是检验整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因此,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2、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是公民在科学文化领域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也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所以宪法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八)对社会特定人的权利的保护
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现行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我国现行宪法把保护妇女的权益单独列为一条,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的特别关怀,也是新宪法对历次宪法有关规定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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