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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在人代会上的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20xx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市法院要认真贯彻市委五届九次全会精神,为增强“三力”、率先崛起作出新贡献。今年总的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针,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深化法院改革,狠抓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我市实施“十一五”规划、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重点要做到“五个坚持”:
坚持科学发展观,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把法院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围绕我市增强“三力”、率先崛起的发展战略,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始终坚持把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作为根本任务,紧密结合全市法院实际,运用司法手段为当前工作大局提供良好法律保障。 同时要坚持这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人民法院自身建设,谋求法院工作更快更好发展。
坚持严肃执法,全面强化审判职能。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加强与政法各家密切配合,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型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犯罪和制售伪劣食品药品犯罪。深化打黑除恶、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好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依法公正平等调处各类纠纷,特别要重视审理好涉农案件,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法稳妥处理好群体性纠纷和矛盾易激化案件,加强诉讼调解,弘扬“枫桥经验”,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公正司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努力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努力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得到公正处理,努力确保胜诉的当事人实现权利。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和司法救助各项措施,重视立案信访工作,加强诉权保护,完善涉诉信访长效机制,引导当事人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纷争。认真贯彻《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构建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强化“铁案”意识,严把案件质量关,特别要确保重大疑难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质量。按照司法规范化建设三年总体规划,深化专项整改活动,以规范促公正、求公信。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营造良好外部执行环境,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坚持从严治院,不断提升整体素质。巩固扩大先进性教育和专项整改活动成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端正司法观念,增强司法能力,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科学管理、严格管理,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 以贾建平同志为榜样,学习先进,弘扬正气。强化业务培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司法水平。继续把廉政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重点,恪守法官职业道德,构建“四不为”惩防机制,确保司法清廉。
坚持固本强基,推进基层基础建设。认真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审级监督和业务指导,提高基层的办案质量和司法能力。深化争创省级模范五好法庭和市级优秀法庭活动,进一步提升人民法庭的综合功能。积极争取支持,力争在年内完成一批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坚持科技强院,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完成三级法院联网。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求真务实,锐意进取,为建设“平安XX”、“法治XX”,构建和谐社会,为增强“三力”、率先崛起,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作出新的贡献!
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的对象包括金钱、货物、工程项目等。
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于那些事实、证据尚不能够充分证明有犯罪存在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疑罪”,应当认定为无罪,这就是“疑罪从无”原则。
审限:是指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各类案件的具体审限见下表:
非审限用时:是指诉讼过程中案卷移送、鉴定评估等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诉讼用时。诉讼法对各类案件非审限用时没有明确作出限定。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直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审判,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的一种审判方式。
司法救助:是为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而采取的一项救济制度。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实行收取案件诉讼费制度,诉讼收费全部上缴国库。但是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可以决定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
执行威慑机制:人民法院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探索出台的一项新的工作机制。是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检察、纪委、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贷款、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名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办法,促使其履行生效裁判。
易人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而采取的几项措施。易人执行,是指法院执行实施人员在接受案件后一定期限内末执结或因消极执行、回避等事由而决定改变案件承办人的制度;提级执行,是指对下级法院在当地难以执行的案件,提到上级法院执行;交叉执行,是指上级法院指定本辖区内的两地或者多地法院相互执行对方或其他法院的执行案件。
有效执结率:是指年度内有效执结的案件数量与执结案件数量之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单方放弃部分债权后执结的这三类案件为有效执结的案件。
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不当,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如对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交有效证据,或者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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